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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3年4月7日 (五) 11:33 的最新修訂
根據《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4章規定,本作品屬於下列類別之一,其著作權保護已到期:
- 1917年11月7日前在俄羅斯帝國(俄羅斯共和國)境內出版(但不包括芬蘭大公國和波蘭國會管轄的領土),並且在蘇維埃俄國或任何其他國家境內首次出版後30天內沒有再版;
- 作者去世於1948年1月1日之前。
- 作者在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月1日期間去世,在偉大的衛國戰爭期間沒有工作,也沒有參加戰爭;
- 作品最初是在1943年1月1日之前以匿名或筆名發表的,而且作者的名字在發表後的50年內不為人所知;
- 作品最初是在1943年1月1日至1952年1月1日之間以匿名或筆名發表的,並且作者的名字在發表後70年內不為人所知;
- 作品為非業餘電影或電視片(或鏡頭、片段),在1929年1月1日至1952年1月1日期間首次放映;
下列特殊規定適用於1917年11月7日前的作品:
- 電影作品的製作者的總部或常住地在蘇聯加盟共和國之一,原產國應為該國;
- 是在蘇聯加盟共和國建造的建築,或在加盟共和國的建築物或其他結構內的其他藝術作品,原產國應為該國;
- 對於其他作品,如果作者是蘇聯加盟共和國國民,原產國應為該國。
下列特殊規定適用於蘇聯、蘇俄時期的作品:
- 在偉大的衛國戰爭期間工作或參與戰爭的作者的作品,其著作權保護延長4年;
- 如果作者受到蘇聯當局鎮壓並在死後平反,其著作權保護期限自平反之日起計算;
- 如果作品在死後首次出版,則版權期限從首次出版之日算起,除非作者是蘇聯當局鎮壓的受害者且後來被平反,該等情形下著作權保護期限自平反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