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阿富汗《支持作者、作曲家、藝術家和研究人員權利的法律》(非正式英文翻譯),本作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在阿富汗處於公有領域:
- 原始作品發表於50多年前的照片、繪畫或其他視聽材料;
- 自以上述以外的形式倖存到受保護作品結束的作者去世以來,已經過去了50多年,均在首次出版日期。
所有匿名作品在出版50年後被置於公共領域。此外,阿富汗的版權法僅保護使用獨特(拍攝)方法創作的攝影作品(第6條)。
根據阿富汗《支持作者、作曲家、藝術家和研究人員權利的法律》(非正式英文翻譯),本作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在阿富汗處於公有領域:
所有匿名作品在出版50年後被置於公共領域。此外,阿富汗的版權法僅保護使用獨特(拍攝)方法創作的攝影作品(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