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是美國作品,且鑑於該作品於1978年1月1日至1989年3月1日在美國出版,且沒有版權通告,且出版後5年內未向美國版權局登記,於《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在中國生效之日(1992年10月15日)已在美利堅合眾國進入公有領域;因此,根據《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本作品在中國處於公有領域。
美國1976年版權法(1978年1月1日生效)規定,沒有版權通告,且出版後5年內未向美國版權局登記作品進入公有領域;1988年伯爾尼公約實施法案規定,《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在美國生效之日(1989年3月1日)起前述規定失效。
美國1976年版權法(1978年1月1日生效)規定,沒有版權通告,且出版後5年內未向美國版權局登記作品進入公有領域;1988年伯爾尼公約實施法案規定,《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在美國生效之日(1989年3月1日)起前述規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