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是美国作品,且鉴于该作品于1978年1月1日至1989年3月1日在美国出版,且没有版权通告,且出版后5年内未向美国版权局登记,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在中国生效之日(1992年10月15日)已在美利坚合众国进入公有领域;因此,根据《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本作品在中国处于公有领域。
美国1976年版权法(1978年1月1日生效)规定,没有版权通告,且出版后5年内未向美国版权局登记作品进入公有领域;1988年伯尔尼公约实施法案规定,《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在美国生效之日(1989年3月1日)起前述规定失效。
美国1976年版权法(1978年1月1日生效)规定,没有版权通告,且出版后5年内未向美国版权局登记作品进入公有领域;1988年伯尔尼公约实施法案规定,《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在美国生效之日(1989年3月1日)起前述规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