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兽档案馆:关于收录内容著作权问题的论述

来自有兽档案馆

最近,部分朋友们对有兽档案馆(下称本馆)收录《有兽焉》漫画、动画信息的合法性产生了疑虑,担心该行为会侵犯相关法人的著作权,进而给本馆的平稳运行带来隐患。目前,本馆尚处鸿蒙初开之时,规章制度与内容均不完善,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显然有利于维护本馆的长期稳定发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在下不才,非法律专业学生或工作者,在此斗胆向各位分享我的调研成果和观点,以便同大家交流、相互学习。

博学而笃志,厚德且重法。在开始探讨之前,有必要先将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列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由上文可知,国家对著作权并非采取一味保护的态度,因为这显然不利于文化艺术的传播和评论,不利于全民文化素质的提升。实际上,上文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起源自《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的“合理使用”思想,而“合理使用”也是本馆收集《有兽焉》相关信息的核心法理基础。因此,下文将集中探讨目前司法实践中“合理使用”的判据,以及在撰写本馆条目时,如何遵从“合理使用”的宗旨。

根据2020年最高法发布的《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参 1],我们得以一窥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和目前法律界对著作权纠纷的普遍态度。在发布的案例中,“孙德斌与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申2416号民事裁定书〕所涉案由与本馆收录信息类型相近,且裁定机构为高级人民法院,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本裁定最终驳回了孙德斌的再审申请,认定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未侵犯其著作权。

在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孙德斌不服二审判决,认为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在出版的语文课本配套教材中大量引用本人诗文《西部畅想》,已超出“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限制,且具有营利目的,构成著作权侵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合理使用”的具体标准进行了明确拆分,指出了“应当从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共五点认定要件。参照以上要件,可一一分析本馆所收录信息的合法性。

第一,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显然在本馆场景中,《有兽焉》漫画已在微博、哔哩哔哩漫画等各渠道公开发表,符合规定。需要单独指出,哔哩哔哩漫画的付费话别是否可视作“公开发表”可能存在争议,因此不建议在撰写条目时引用、描述任何付费话别的内容。

第二,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作品引用《西部畅想》一文,是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感受该文,而非单纯向读者展现该文本身,或利用该文提升被控侵权作品之影响力,符合“介绍、评论某一作品”的法定范畴。法院还特别指出,被控侵权作品的营利性并非判定是否构成“适当引用”的要件,即非营利性并非引用适当性的必要条件。在本馆场景中,本馆的目标在于将零散的漫画情节进行汇总综合,构建系统性的漫画脉络,帮助读者更好地感受《有兽焉》漫画的魅力,而非单纯展现漫画本身、提高本馆影响力。因此,只要避免在本馆中上传大量漫画图片、或条目中完全复制漫画情节,即符合“介绍、评论某一作品”的法定范畴。当然,本馆目前处于非营利状态,不存在营利性问题。

第三,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适当引用”之“适当”,并非指所引用篇幅占权利作品的比重,而是应当判定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完全或主要以引用他人作品来代替自身创作,即所谓“白嫖”行为。在本馆场景中,本馆条目并非对漫画情节的简单复制,而是将其进行概括、整理,并通过不同情节的横向对比展现各时间线、各角色参与情节等,涵盖了条目贡献者自身劳动的结晶。因此本人认为,本馆所收集内容构成对《有兽焉》的“适当引用”。

第四,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在本馆场景中,“有兽”“有兽焉”字样横贯本馆各页面,有兽焉条目在开头即表明了作者姓名(笔名)及作品名称。当然本人建议,可将“作者为‘靴下猫腰子’”的说明添加在本馆首页,以进一步增强对作者姓名的指明强度。至于动画部分的介绍,同样要充分列举动画制作组成员。

第五,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该点的认定,主要指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会因其中的引用而对被引用的权利作品产生替代效应,从而导致读者可以用被控侵权作品替代对权利作品的选择。《西部畅想》对应权力作品为语文课本所收录课文,而从常识角度而言,语文教材为必须购买的书籍,因此其配套教材并不构成对权力作品的实质替代,反而可加深读者对权力作品的理解。在本馆场景中,《有兽焉》漫画的艺术价值绝不仅限于其剧情,而更在于其图像的审美价值。另外本人认为,本馆阅览者大多是在完成《有兽焉》漫画的阅览后,才访问本馆进行条目撰写和情节回顾,而非阅读本馆条目后即可放弃阅览漫画。本馆条目中的细节介绍等部分,反而可能引起阅览者的兴趣,促使其反复阅览部分漫画话数。因此,只要本馆条目满足上文第二条的要求,即可避免对《有兽焉》漫画产生实质替代效应,避免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依本人观点,本馆要避免侵犯《有兽焉》漫画或动漫的著作权,只需保证以下要求:

  1. 不在撰写条目时引用、描述任何付费话别的内容;
  2. 保证条目内容的综合性,不应仅叙述漫画剧情,以保证条目具有贡献者自身创作的成分;
  3. 完善对《有兽焉》漫画、动画作者的署名;
  4. 避免大段上传《有兽焉》漫画、动画的图片或具体情节,以免造成替代效应。

本文的最后,我想给大家吃一颗定心丸。从历史上看,靴下猫腰子老师对不涉商用的同人创作始终持支持、包容态度,对本馆的建成也予以了赞美[参 2]。只要大家能自觉在本馆条目撰写中以“随心所欲,不逾矩”为标准,相信本馆受到著作权指控的事情几乎不会发生。

华纹 (User:Blossomstripe)
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