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媒體文件著作權指南

幫助頁面

有獸檔案館接受如下媒體文件:

  • 中國處於公有領域的作品;
  • 已被明確標明為自由版權的作品;
  • 滿足合理使用準則的作品。

媒體文件的許可信息必須在文件描述頁用版權標籤加以清晰說明。許可協議所要求的所有信息必須提供於描述頁。描述頁提供的信息應當足以讓其他用戶驗證此文件的許可狀態。

公有領域

有獸檔案館接受在中國處於公有領域的媒體文件。「公有領域」指著作權的大多數(或全部)權利不受法律保護的情況。在公有領域的作品可被公眾任意使用、轉載、改編等,無需支付報酬或徵得作者、著作權人的同意。公有領域包括如下情形:著作權的保護期屆滿[1]、法定例外情形、未達到原創性門檻、提供公共許可的文件。

著作權的保護期屆滿

著作權的保護並不是永久的。作品凡是發表超過一定時間,則會自動喪失著作權保護,這樣既可以保證作者有足夠長的時間能獲得經濟受益,又能保證對著作權無限期的保護遏制社會文化的創造性。在中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以下作品處於公有領域,應使用{{PD-PRC}}標籤。

  1. 1974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當日,下同)前發表的下列作品:
    • 所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所有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 所有視聽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包括各類當年發表的視頻、影片、動畫);
    •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2. 自然人的攝影作品,於1971年1月1日前發表,或1971年1月1日前創作,但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
  3. 在1974年1月1日前創作,但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作品。
  4. 其它的自然人作品,作者在1974年1月1日前死亡的。如作品為多人合作,則最後一名死亡的作者在1974年1月1日前死亡的。

上文所述的「職務作品」,指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

根據《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規定,對於國際著作權條約[2]成員國的作品[3],國際著作權條約在中國生效之日(對於大部分國家為1992年10月15日,見下表)尚未在起源國進入公有領域的,適用上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區不適用著作權的「較短期限法則」。

對於港澳台地區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作品[4],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適用於香港和澳門,且相關適用自香港、澳門回歸當日起生效,香港、澳門的前述作品在中國內地適用前述規定;台灣當局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身份參與世界貿易組織,並已加入《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且台灣地區是中國未解放的固有領土,台灣地區的前述作品在中國大陸,適用前述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國際著作權條約在中國生效之日已在起源國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在中國也處於公有領域,應使用{{PD-PRC-1992}}標籤,並使用額外的起源國版權標籤註明該作品在起源國進入公有領域的原因(如{{PD-US-expired}})。

與中國沒有雙邊或多邊著作權條約的國家的作品,在中國處於公有領域,應適用{{PD-PRC-foreign}}標記。

法定例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了下述例外情形,應使用{{PD-PRC-exempt}}標籤。

  1. 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2. 單純事實消息;
  3. 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原創性門檻

僅由簡單圖形構成的作品,未達到原創性門檻,可能被中國的法院認定為尚未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因此在中國處於公有領域,此時應當使用{{PD-ineligible}}標籤。對原始作品的複製行為,不具有獨創性,複製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可以使用{{PD-scan}}標識。

書法作品、手寫字體、複雜的字體,往往能夠達到原創性門檻。

公共許可

提供公共許可[5]的作品可以視為處於公有領域,如CC0協議。

自由版權

版權許可條款(通稱「版權協議」)是一份正式的書面格式條款及要約。該條款中用來表明要約人的意圖:誰可以使用這一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以及社會公眾(受要約者)應該如何使用這一作品;當使用者同意這些權利和義務的要求並使用了這一作品後,版權許可條款生效。許可協議的提出人或提供人應當是版權所有者,通常為作者(拍攝者、繪者或類似的人物)。

有獸檔案館接受符合「自由版權定義」的許可協議(下稱「自由版權協議」)發佈的文件,這將不可撤銷地允許任何人以任何目的來使用這個作品;單純地標註上「此作品可以讓任何人使用」或類似的語句是不夠的;具體而言,文件的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允許對作品進行複製、分發、改編、匯編、再創作;
  2. 允許以營利目的使用作品;
  3. 聲明作品以該許可協議發表後,該聲明一經生效便永不過期、不可撤銷;
  4. 可以要求以適當手段標識清楚作者姓名、作品名稱、著作權人;
  5. 可以要求改編、匯編、再創作產生的新作品使用跟原作品同樣的許可協議;
  6. 對於以數字形式分發的作品,可以要求使用不受專利限制或不帶有版權保護措施限制的格式分發。

當採用「自由版權協議」時,以下限制不能被應用到圖像或其他媒體文件:

  • 僅在有獸檔案館中使用。
  • 僅非商業/教育目的使用。
  • 合理使用。
  • 對於所有或一些用途,要求通知創作者(而不是請求)。

例如,下列情形通常來說不能接受:

  • 對並非以自由版權協議發佈的軟件的截圖。然而,對以GPL或類似的自由軟件協議發佈的軟件的截圖大體來說沒有問題。
  • 電視、DVD、電子遊戲截圖。
  • 對受版權保護的藝術作品的掃描或複製性攝影。特別是書籍封面、專輯封面或CD封面等。
  • 受版權保護的標誌或符號等。
  • 模型、面具、玩具及其他代表了版權作品的物品,例如動畫或電影人物(而不是與具體角色無關的某演員本人)。

多重許可協議

媒體文件可以採用多重許可協議(即版權所有人提供多種許可,而用戶有權選擇遵守其中一個或多個),但至少其中一個需要符合上述的自由版權協議的要求。例如可以將文件以CC BY-SA(符合條例標準)和CC BY-NC(不符合條例標準)同時授權。

對於有多重許可協議的作品,如其中至少一項許可協議符合有獸檔案館的要求,則該作品可上傳至有獸檔案館。

推薦的許可協議

我們推薦您在上傳時選擇以下知名的協議:

  • 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
    • 署名許可證(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簡稱CC BY)
    • 相同方式共享許可證(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Share-Alike,簡稱CC BY-SA)

許可的範圍

在某些情況下,文檔(媒體文件)可能具備多個要素,每個要素可能並且必須獲得許可:每一位對作品的關鍵部分作出貢獻的個人都對成果享有權利,並且他們的貢獻都必須處於自由版權協議下。這裏有幾個例子需要澄清:

  • 對於音樂錄音、錄像,必須考慮到以下要素,且每個要素必須處於自由版權協議下(或公有領域中):
    • 樂譜(作曲家的權利)
    • 歌詞(作詞家的權利)
    • 表演(演奏家、歌手或其他出演者的權利)
    • 錄音、錄像(錄音錄像製作者的權利)
  • 對於藝術作品的圖片(包括書籍封面或類似物品的照片),類似地:
    • 原作品的創作者擁有對所有複製品和演繹作品的權利。
    • 若圖像不是對原作的簡單原樣複製,則攝影師擁有對此圖像的權利。
  • 對於建築物的圖片,若此建築物擁有某些獨特的建築學特徵,則建築師擁有人格權利,詳見全景自由段落。

如果藝術作品並不是圖像的主要內容,又或者該藝術作品不能被清晰地辨識,那麼這會導致版權關係變得複雜。在此情況下,通常認為圖片(包括錄音等)的創作者擁有其版權。舉個例子,當在博物館內對一群人拍照時,照片通常會包含館內的藝術作品。在此情況下並不需要考慮那些藝術作品的版權問題。

注意,必須確定和明確提及所有要素的許可。另請注意,多數複製品不允許其使用者獲取新的版權,一張圖片的數字圖像和複製品並不能產生新的版權。唯一的相關版權是原始圖片的版權。這也適用於截圖。

合理使用

全景自由

「全景自由」一詞,通常指社會公眾針對位於公共空間的藝術或美術作品創作其平面衍生作品,而不侵犯原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合理使用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人均可以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全景自由」屬於特殊的合理使用。一方面,這類合理使用作品的製作不得在物理意義上影響原有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應在傳播作用方面對原作品產生「替代性」;另一方面,合理使用的規定因司法管轄區而異,不同司法管轄區對「全景自由」的適用複製對象、適用場所範圍、適用複製方法、是否需要付費、是否可以對合理使用作品進行商業使用等規定均有差別。

有獸檔案館允許上傳此類涉及「全景自由」的文件,但應使用{{FoP}}標籤予以警示。但是,被描繪的藝術作品占文件比例不大的,可以不標註。

適當引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獸檔案館允許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需遵守有獸檔案館合理使用準則的有關規定。

有獸檔案館不鼓勵用戶使用合理使用或適當引用內容。如果存在公有領域內容、「自由版權」內容、「全景自由」內容、知識共享「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許可證授權的內容等供替代的,則不應使用其他合理使用內容

注釋

  1. 不含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2. 國際著作權條約包括《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2年10月15日生效)和中國與其它國家簽訂的有關著作權的雙邊協議。
  3. 包括下列三種情形:(一)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之一是國際著作權條約成員國的國民或者在該條約的成員國有經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二)作者不是國際著作權條約成員國的國民或者在該條約的成員國有經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該條約的成員國首次或者同時發表的作品;(三)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是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之一的,其委託他人創作的作品。
  4. 如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港澳台地區出版的作品,或居住於港澳台地區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作品。
  5. 即:授予每一位受影響的使用者免費的、不可轉讓的、不可再許可的、非獨佔性的、不可撤銷的及無條件的許可以行使聲明人對該作品的著作權和相關權利。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