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媒体文件著作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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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兽档案馆接受如下媒体文件:

  • 中国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
  • 已被明确标明为自由版权的作品;
  • 满足合理使用准则的作品。

媒体文件的许可信息必须在文件描述页用版权标签加以清晰说明。许可协议所要求的所有信息必须提供于描述页。描述页提供的信息应当足以让其他用户验证此文件的许可状态。

公有领域

有兽档案馆接受在中国处于公有领域的媒体文件。“公有领域”指著作权的大多数(或全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在公有领域的作品可被公众任意使用、转载、改编等,无需支付报酬或征得作者、著作权人的同意。公有领域包括如下情形: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1]、法定例外情形、未达到原创性门槛、提供公共许可的文件。

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

著作权的保护并不是永久的。作品凡是发表超过一定时间,则会自动丧失著作权保护,这样既可以保证作者有足够长的时间能获得经济受益,又能保证对著作权无限期的保护遏制社会文化的创造性。在中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以下作品处于公有领域,应使用{{PD-PRC}}标签。

  1. 1974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当日,下同)前发表的下列作品:
    • 所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所有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 所有视听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包括各类当年发表的视频、影片、动画);
    •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2. 自然人的摄影作品,于1971年1月1日前发表,或1971年1月1日前创作,但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
  3. 在1974年1月1日前创作,但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作品。
  4. 其它的自然人作品,作者在1974年1月1日前死亡的。如作品为多人合作,则最后一名死亡的作者在1974年1月1日前死亡的。

上文所述的“职务作品”,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根据《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规定,对于国际著作权条约[2]成员国的作品[3],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生效之日(对于大部分国家为1992年10月15日,见下表)尚未在起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适用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区不适用著作权的“较短期限法则”。

对于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作品[4],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且相关适用自香港、澳门回归当日起生效,香港、澳门的前述作品在中国内地适用前述规定;台湾当局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身份参与世界贸易组织,并已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且台湾地区是中国未解放的固有领土,台湾地区的前述作品在中国大陆,适用前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生效之日已在起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在中国也处于公有领域,应使用{{PD-PRC-1992}}标签,并使用额外的起源国版权标签注明该作品在起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原因(如{{PD-US-expired}})。

与中国没有双边或多边著作权条约的国家的作品,在中国处于公有领域,应适用{{PD-PRC-foreign}}标记。

法定例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下述例外情形,应使用{{PD-PRC-exempt}}标签。

  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 单纯事实消息;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原创性门槛

仅由简单图形构成的作品,未达到原创性门槛,可能被中国的法院认定为尚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因此在中国处于公有领域,此时应当使用{{PD-ineligible}}标签。对原始作品的复制行为,不具有独创性,复制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以使用{{PD-scan}}标识。

书法作品、手写字体、复杂的字体,往往能够达到原创性门槛。

公共许可

提供公共许可[5]的作品可以视为处于公有领域,如CC0协议。

自由版权

版权许可条款(通称“版权协议”)是一份正式的书面格式条款及要约。该条款中用来表明要约人的意图:谁可以使用这一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及社会公众(受要约者)应该如何使用这一作品;当使用者同意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要求并使用了这一作品后,版权许可条款生效。许可协议的提出人或提供人应当是版权所有者,通常为作者(拍摄者、绘者或类似的人物)。

有兽档案馆接受符合“自由版权定义”的许可协议(下称“自由版权协议”)发布的文件,这将不可撤销地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目的来使用这个作品;单纯地标注上“此作品可以让任何人使用”或类似的语句是不够的;具体而言,文件的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允许对作品进行复制、分发、改编、汇编、再创作;
  2. 允许以营利目的使用作品;
  3. 声明作品以该许可协议发表后,该声明一经生效便永不过期、不可撤销;
  4. 可以要求以适当手段标识清楚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著作权人;
  5. 可以要求改编、汇编、再创作产生的新作品使用跟原作品同样的许可协议;
  6. 对于以数字形式分发的作品,可以要求使用不受专利限制或不带有版权保护措施限制的格式分发。

当采用“自由版权协议”时,以下限制不能被应用到图像或其他媒体文件:

  • 仅在有兽档案馆中使用。
  • 仅非商业/教育目的使用。
  • 合理使用。
  • 对于所有或一些用途,要求通知创作者(而不是请求)。

例如,下列情形通常来说不能接受:

  • 对并非以自由版权协议发布的软件的截图。然而,对以GPL或类似的自由软件协议发布的软件的截图大体来说没有问题。
  • 电视、DVD、电子游戏截图。
  • 对受版权保护的艺术作品的扫描或复制性摄影。特别是书籍封面、专辑封面或CD封面等。
  • 受版权保护的标志或符号等。
  • 模型、面具、玩具及其他代表了版权作品的物品,例如动画或电影人物(而不是与具体角色无关的某演员本人)。

多重许可协议

媒体文件可以采用多重许可协议(即版权所有人提供多种许可,而用户有权选择遵守其中一个或多个),但至少其中一个需要符合上述的自由版权协议的要求。例如可以将文件以CC BY-SA(符合条例标准)和CC BY-NC(不符合条例标准)同时授权。

对于有多重许可协议的作品,如其中至少一项许可协议符合有兽档案馆的要求,则该作品可上传至有兽档案馆。

推荐的许可协议

我们推荐您在上传时选择以下知名的协议:

  • 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
    • 署名许可证(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简称CC BY)
    • 相同方式共享许可证(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Share-Alike,简称CC BY-SA)

许可的范围

在某些情况下,文档(媒体文件)可能具备多个要素,每个要素可能并且必须获得许可:每一位对作品的关键部分作出贡献的个人都对成果享有权利,并且他们的贡献都必须处于自由版权协议下。这里有几个例子需要澄清:

  • 对于音乐录音、录像,必须考虑到以下要素,且每个要素必须处于自由版权协议下(或公有领域中):
    • 乐谱(作曲家的权利)
    • 歌词(作词家的权利)
    • 表演(演奏家、歌手或其他出演者的权利)
    • 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 对于艺术作品的图片(包括书籍封面或类似物品的照片),类似地:
    • 原作品的创作者拥有对所有复制品和演绎作品的权利。
    • 若图像不是对原作的简单原样复制,则摄影师拥有对此图像的权利。
  • 对于建筑物的图片,若此建筑物拥有某些独特的建筑学特征,则建筑师拥有人格权利,详见全景自由段落。

如果艺术作品并不是图像的主要内容,又或者该艺术作品不能被清晰地辨识,那么这会导致版权关系变得复杂。在此情况下,通常认为图片(包括录音等)的创作者拥有其版权。举个例子,当在博物馆内对一群人拍照时,照片通常会包含馆内的艺术作品。在此情况下并不需要考虑那些艺术作品的版权问题。

注意,必须确定和明确提及所有要素的许可。另请注意,多数复制品不允许其使用者获取新的版权,一张图片的数字图像和复制品并不能产生新的版权。唯一的相关版权是原始图片的版权。这也适用于截图。

合理使用

全景自由

“全景自由”一词,通常指社会公众针对位于公共空间的艺术或美术作品创作其平面衍生作品,而不侵犯原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合理使用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均可以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景自由”属于特殊的合理使用。一方面,这类合理使用作品的制作不得在物理意义上影响原有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应在传播作用方面对原作品产生“替代性”;另一方面,合理使用的规定因司法管辖区而异,不同司法管辖区对“全景自由”的适用复制对象、适用场所范围、适用复制方法、是否需要付费、是否可以对合理使用作品进行商业使用等规定均有差别。

有兽档案馆允许上传此类涉及“全景自由”的文件,但应使用{{FoP}}标签予以警示。但是,被描绘的艺术作品占文件比例不大的,可以不标注。

适当引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兽档案馆允许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需遵守有兽档案馆合理使用准则的有关规定。

有兽档案馆不鼓励用户使用合理使用或适当引用内容。如果存在公有领域内容、“自由版权”内容、“全景自由”内容、知识共享“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许可证授权的内容等供替代的,则不应使用其他合理使用内容

注释

  1. 不含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 国际著作权条约包括《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92年10月15日生效)和中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议。
  3. 包括下列三种情形:(一)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二)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者同时发表的作品;(三)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4. 如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港澳台地区出版的作品,或居住于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作品。
  5. 即:授予每一位受影响的使用者免费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再许可的、非独占性的、不可撤销的及无条件的许可以行使声明人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外部链接